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知识问答 规范市场秩序

    1.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P2P的网络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四点要明确: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哪些内容的广告?(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广告发布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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